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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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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2-1(第3节)

效强制注销登记两种类型。以上登记类型包含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役权登记在内。“其他登记”部分,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

从以上两个登记法(部门法)中,反映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两大类别的,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只不过是其中之一个大类而已。本物权法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仅限于国有土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尽管在土地登记法中看不出两种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什么差异,而其物权化方针和是否可以抵押与转让等重大问题上有很大的差异。本法第151条明确规定的是集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来实行的,不是准用本物权法的规定来实行的,这要引起注意。

三、登记机构

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机关,是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下设的一个办事机构,兼有行政机关与事业单位的双重职能。这一点与外国的登记机关有所不同。他们的登记机关是独立的登记机关,撇开了土地管理部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嫌疑。

譬如,日本的登记机关叫做“管辖登记所”,不动产登记事务,以管辖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为登记所,而予以掌管。不动产跨数个登记所的管辖区域时,依法务省令所定,由法务大臣、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管辖登记所。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叫“登记官”,登记所的事务,由在法务局、地方法务局或其支局、派出所服务的且经法务局长或地方法务局长指定的法务事务官,作为登记官予以办理。

中国的不动产登记机关是一分为二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为分别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两个不同的登记机关负责。他们分别是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不过,有些地方已经试点了“合并登记”的机构与办法,如业主的房屋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工商业主的建筑物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统一在土地资源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登记。

1.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1款规定,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布土地使用权证书。

2.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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