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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3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5-1(第2节)

外一种用途的或者几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或者是由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包括已经启用的和空闲的建设用地在内,都可以纳入“土地用途变更”的对象来对待。简而言之,本位性变更,就是国有建设用地在保留建设用地物权地位不变条件下具体用途上变更。

这种“从一种建设用地到其他种建设用地”的用途变更,是最频繁、最复杂的一种变形类型。更有甚者,因为将利用地、已利用地、未利用地等形式存在,可能存在事前变更、事后变更、事中变更等各种形态的变更。就已利用地或地上已有建筑物、构建物来说,所谓的“土地用途变更”变成了“建筑物、构建物用途变更”,即变相变更、隐性变更,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方面。

由一种用途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用途的或者几种用途的建设用地,是由人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条件造成的。无论如何,大量土地与小块土地的变更,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地役权等权利的变更,往往是与修建、改造建筑物或者地上附着物密切相关的。衡量是否变更、是否一种用途与几种用途的变更,主要看是否存在修建、改造建筑物或者地上附着物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条件。城市规划的需要、公共利益的需要、权利人利益的需要等等因素决定了本位性变更的可行性与法律的适用性。

由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指由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改为政府出让性质的建设用地。划拨的建设用地基本上用于公共利益需要上建设用地,绝大多数是无偿取得、无偿使用的。如当事人将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改为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也是另外一种“改变土地用途”的办法,大多数情形下是为法律所不允许的。个别情势下,确实有必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原则上应当通过拍卖、招标、公开协商的办法来改变土地用途,同样地需与有关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联系与审批、履行手续、增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本条款也指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应当包括由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另外一种来源性质的建设用地的情形在内。

(2)非本位性变更

非本位性变更,指由非建设用地变更为建设用地,或者由非国有土地私自变更为国有土地。前者是地型的变更,后者是地权的变更。因为城市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够用、农村土地廉价和便利等原因,很多人将目光投向农村土地,企图将农用土地私自改变为建设用地,于是就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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