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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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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6-1(第2节)

的核心组成部分。

1.宪法规定的无条件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根本国策

宪法第10条第4款规定的强制性土地利用制度是:“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宪法以根本法的最高权威作出根本的国策,说明了土地用途的重要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手段来破坏这一根本的国策。

2.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是:“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土地管理法以专门法的职业权威性,从宏观控制上对于三大总类的土地用途统统列入严格管制的范畴之内,也是对于宪法相关规定的一个阐释。

3.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是:“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行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土地管理法以其专业性、关切性和强制性,对于建设用地用途的变更,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指出了建设用地用途变更的主体、客体、事由和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本条款的中心思想,主要取自土地管理法的意思表达方式。

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8条规定“土地用途变更”,强调与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挂钩,加大管制力度:“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这里还强调了变更土地用途,不是变更土地所有权,而是变更土地使用权。这一点要注意,土地所有权国有制和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的土地产权法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5.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统一的房地产土地用途变更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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