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权利是个大问题。土地所有权本质上是个排他性的优先权、自主权,有自己的支配权、统治权、管领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溯及权、追击权等权利。就是说,土地所有权首先是个排他性的财产权,其次是利他性、利众性的财产权。土地所有权人不是不能作公益事业,而只能是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作公益事业。倘若把土地所有权当作完全彻底的利他性、利众性的财产权,超出力所能及的范围,肯定不符合经济规律和物权规律,会带来许多负面影响,肯定将好事变成了坏事。
譬如,国家法人取得建设用地所有权后,全部划拨给单位无偿使用,某些单位占有大量土地而闲置不用,或者利用率低下,宝贵的土地资源浪费严重,而需要得到使用土地者却多年来始终得不到,这样又会影响到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高,并影响到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并形成恶性循环之态势。国家法人拥有全国的建设用地所有权,虚权看起来是小事,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平稳、平衡发展却是大事。
出让金等费用包括使用建设用地的各种税费,作为一种经济杠杆和物权杠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保证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由虚权到实权的重要标志。这将是长期的一贯制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最终是利国利民的一件大好事。
第二,要根据国情社情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正确处理公益土地与非公益土地的关系。
中国的现实国情社情,注定了必须合理地配置土地资源,正确处理公益土地与非公益土地的关系。
中国是一个将近14亿人口的大国,人均土地资源占有量不及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城镇化工业化又导致用地矛盾日益加剧。如今的农用土地全部法定为享用型公益土地,全国的交通、基础设施等公益土地也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中国目前仍然是一个欠发达的穷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力物力很有限,将一部分公益土地改为非公益土地是完全必要的。关键在于要正确处理公益土地与非公益土地的关系。
所谓土地出让金,就是国家土地所有权人决定出租建设用地应得的租金,只不过是名称上改为“出让金”而已。微观上,其是经济学上价值规律的反映,是物品买卖交易上的货币交换,或者是纯粹的“收益租赁型”物权关系;宏观上,涉及到国家房地产政策调控、全国各地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一系列管制制度,包括土地资源的市场机制和打击合同欺诈、空手套白狼、圈地运动、人为闲置土地、公职人员失职渎职等等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并不是单纯的物权关系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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