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关系。
土地出让金的等级制度,就是土地出租租金的等差制度,是由不同地区、不同方位、不同用途、不同增值条件而产生的不同价位的土地租金,这是符合土地经济学和土地价值规律的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物权化设计。
二、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物权化
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物权化,取决于以下法制基础:
1.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所有权人行使物权的本职权能
国家作为建设用地的专属所有权人,有土地所有权的排他权、支配权、管领权、统治权和收益权等主权,收益租赁权人对土地使用权人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加强土地出让金制度的物权化建设,是理顺整个社会的物权关系,建立良好的地产市场秩序的必然结果。
2.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带头信守合同的意思表示
国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权人,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双方之间形成了契约的法锁关系。建立诚实信用、贞守合同的良好关系,既是替人民负责、也是替土地使用者负责的表现。如果国家不带头履行自己的权利与义务、信守职业道德,就会带头破坏规矩,也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3.国家收取土地出让金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中心环节
以土地的经济杠杆为手段,以有偿使用为主导形式,是土地资源合理配置的中心环节。在过去很长时间内,国有土地以完全无偿使用的形式铺张浪费,造成宝贵的土地资源没有发挥到应有的效率,也影响到投资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也很不利。现在以有偿使用为主要形式,利用土地这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基本要素,收取土地出让金也是主要手段。
立法专家在分析国家土地资源使用制度时,指出了全国各种土地全部无偿使用的许多弊端:(1)土地资源配效率差,利用效率低下,土地资源浪费严重,国家却缺乏调节余缺的机制;(2)国有土地收益大量流失,土地收益留在了用地者主要是富有者手上,国家的土地所有权虚置;(3)市场机制缺失,土地作为生产力要素其价值得不到正常体现,导致市场主体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由于不同企业都从政府无偿得到不同位置和数量的土地,拥有较多土地且位置优越的企业,与缺乏土地或者位置较差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竞争地位。解决以上弊端或者不平等的土地占有现象,一个行之有效的办法和中心环节,就是对于企业收取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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