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和受委托的投资人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只能算作名义上的或者说虚假的权利。另外,建设用地使用者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所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采取假姓名、****、假户籍、假国籍、假工商营业执照、假公章、假批文等虚假手段取得的和建造的,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只能算作名义上的或者说虚假的权利。
二是,建设用地使用者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是合法的,所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是合法的,但部分不是合法的。建设用地使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和税费,住宅以外的建设用地使用期届满后未续期,违反专地专用政策规定等,所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只能算作名义上的或者说虚假的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不按照合同约定随意加高、加宽、加深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擅自占用绿化面积增加容积率等,所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部分是合法的,但部分不是合法的。
三是,典型的“但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建设用地使用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没有走法律程序,没有经过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规划等主管部门批准,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不符合本地区的土地规划,就擅自建造违章建筑,所建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全部是非法的。
违章建筑,这在农村地区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出现的事件是最多的。农民组织利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许多是未经土地规划部门许可使用土地、建造房屋的,违章建筑现象非常严重。也有一些擅自利用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建造房屋的,问题更加严重。
第三,农民组织利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准用本法本条款的规定。
全国的建设用地是统一规划、统一规范与调整的。因此,农民组织利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自建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应准用本法本条款的规定。
本法所谓“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国有的、农民组织的、农民家庭的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一般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