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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0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2-1(第4节)

建设用地所有权,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不归国家所有,二者必居其一。既然建设用地所有权永远归国家所有,永远不会消失。

建筑物所有权,要么归国家所有,要么不归国家所有,二者必居其一。既然政府投资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建筑物所有权只要不转让给民间,就永远归国家所有,永远不会消失。

公式1与公式2相比,相同之处只是建筑物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同之处是,公式1不存在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公式2存在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

国家的制度信托所有权,实际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型:第一大类型是,政府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归国家机关、非经营性事业单位使用,单一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中央或者地方政府,两府共同投资的也算作双重的信托所有权人。第二大类型是,政府投资建造的建筑物,归经营性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双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是政府(中央或者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政府(无论几个政府投资者)与经营性国有企事业单位共同投资的也算作双重的制度信托所有权人。

另外,经营性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单独投资的,因为这些单位的原始投资者依然是政府,用其利润建造的财产再投资建造建筑物(房地产)的资金,仍然可以视之为国家(政府)的投资。这是界定政府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物权关系的一条底线。如果双方之间有财产支配权争议,应当通过经济核算制和分配方式来解决。

经营性国有企事业单位自己单独投资的,仍然算作二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政府仍然算作一级信托所有权人。二级信托制度所有权人与一级制度信托所有权人的物权关系,就是内部的双重信托(物权)关系。

[公式3]

集体经济组织最圆满的建筑物所有权=集体的建筑物所有权+国家的土地使用权≈集体的制度信托建筑物所有权+集体从国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含义,在于“集体制度信托建筑物所有权”和“集体从国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大概、大约或者浮动、物权交叉的物权意义。因为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取得的,不是利用集体本身的土地自建或者他建建筑物的,且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企业、集体成员三者合为一个物权整体,物权价值取向可能弹性,有向上或者向下摆动、移动、浮动的可能性。

集体制度信托所有权属于B类信托所有权。如果国家制度信托所有权属于A类信托所有权,集体制度信托所有权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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