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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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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43-1(第3节)

地出让成交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签订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必须缴纳出让价款50%的首付款。明确了要求签订出让合同的期限和1个月内首付款的比例。

第二,要求专地专用的除权条件

建设方违反土地的专地专用制度属于根本的违约,法律的强制性手段更加明确。

1.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除权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占用土地的除权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获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除权的程序与争议处理

土地管理法第83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以上的三个规定,可以作为非法取得建筑物所有权的证据执行,不是在法院判决之前执行,基本上是在行政执法的条件下执行。不足的地方,是没有分清地表权、地上权和地下权三个不同类型的越权、侵权行为,除权规定还有些不是十分明朗。

第三,另类正常的例外情形

以上三种情形,是非正常的情形,即违章建筑的被制裁、被除权的情形。另类正常的例外情形,即建筑物是合法的,但建筑物所有权不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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