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如果地上有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国家通过什么办法如何收回建设用地、是否需要对于建筑物的所得给予经济补偿问题没有具体规定。
4.现行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兼顾了特殊建设用地的使用期问题
已知非住宅建设用地之公共利益用地是不受使用期限制的,但某些原公共利益行业改变为经营类行业了,如收费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到底该怎么办?如果说按照原公共利益类型的对待,那么对于其他国有企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显失公平;如果说不按照原公共利益类型的对待,跟其他国有企业的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样对待,那么50年期满后他们硬是不申请续期,政府也难以收回建设用地,该怎么办?政府总不能将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等当作违章建筑拆除吧?对于特殊的建设用地续期问题没有明文规定是个漏洞。
5.关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本条款列举了两种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申请续期,这是在一般情势下的正常程序。“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明显是约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另类续期问题。如有的使用者觉得使用期太长,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缩短期限;有的因公共利益需要被政府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而缩短期限;有的则可能是行业或者营业特殊,在与政府签订合同中加入了“自动续期”或者“使用期届满继续使用”,对于某些特殊的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期在合同就作了调整。
立法专家提出一个例书“比如按照BOT合同的约定处理等”。BOT合同是国际范式合同,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译为“建设-经营-转让”,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相应的产品与服务。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比照上述BOT合同的“约定”,主要是只要投资方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到期,政府可以依据合同约定收回建设用地,也不需要考虑申请续期或者批准续期的问题,甚至于政府可以提前收回建设用地。所有这些,显得有些另类。如果说,BOT合同中投资方与政府方约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自动续期”,或许这种合同也是有效的合同,是对于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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