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财产制度的底线不动摇。
第三,尊重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和物权规则的制度。
土地如未遭受破坏,可以使用几十亿年。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设期限肯定是不符合土地资源的自然法则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有很好的经济价值和物权价值,用益物权人甚至于可以取得所有权人更大的经济利益。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正是基于以上自然条件和法制条件而设立。
在立法目的和物权化方针政策上,非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与住宅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以及与无偿使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行差别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二、申请续期制度的相关事项
1.申请续期制度的法律衔接
大体上,与物权法保持一致性的规定可继续执行,与物权法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一些旧的法律法规没有区分住宅类与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过于笼统,与后来贯彻执行的物权法的规定有些区别。请参见辞语《物权法实施前后通用续期制度》。其解决的途径是,按照立法法的法的效力规定规定进行统筹兼顾,合理解决。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这是较早的笼统的申请续期制度。是1990年5月19日***颁布并同日执行的法令。
但是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这样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对照物权法的新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已经不适用于住宅类建筑物所有权的相关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公布之日起施行。其中,“依照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物权法没有明确规定,意思是仍然有待重新研究与斟酌。
上述两法规定没有区分住宅类和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申请续期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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