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作为与新法规定衔接通用的续期制度对待。
其中非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之对应“申请续期”,目前仍然适用。
2.申请续期制度的出台背景
物权法是八稿定谳的娇憨产物。许多重大问题是经过反复研究、反复讨论、反复审核而最后定谳的。
物权法五审期间,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要不要支付土地使用费一直争议很大。之后的研究意见认为,目前不做规定为宜。
2006年10月27~31日召开的十届****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第六次提交审议。相比五个月前的第五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又有五大方面的改动。
草案六审稿最大的改动在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费问题。这种的规定被删除。
六审稿草案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以法律规定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而之前五审稿的规定是,续期后,应支付土地使用费,续期的期限、付费标准和办法,由***规定。
五审期间,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规定得到普遍赞成,但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后要不要支付土地使用费的问题一直争议很大。一些****也提出续费是否合适应进一步研究。
五审后的意见认为,此事“关系广大群众切身利益”需慎重对待,目前不做规定为宜,以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慎重研究。
对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物权消灭的情况,六审稿还对地上的房屋等不动产归属问题做了明确规定: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3.“准申请续期的约定”的效力
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没有自动续期的法律规定,而早期、中期、末期在合同中出现参差不齐的使用期是客观存在的。现分析几种可能存在的“准申请续期的约定”,看看他们的合同效力是怎么回事和怎么样的结果。
(1)早期“准申请续期的约定”的效力
有一类非住宅类土地使用权的合同比较特殊,在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之前,投资者与政府已经在合同中突破了法定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政府同意网开一面作特殊处理,于是产生了早期“准申请续期的约定”的效力问题。
产生早期“准申请续期的约定”的原因很多。如投资者投资建设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往往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3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