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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6-1(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6-1

农用地用于建设用地的法理基础

一、一般理念

本条款又出现了一个弹性的规定:“…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办理。”指的是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法律适用对象。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乡镇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是特别法调整的范围,物权法的规定属于普通法调整的范围。

物权法的特点,是重点适用于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等民事救济范畴,关于侵权追究制度不很明细,很少具有强制性色彩。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特点,是重点适用于公权的权威性、大宗财产权利调整等行政指令范畴,关于侵权追究制度很明细,具有强制性执行的色彩。既然如此,既然物权法将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交给了土地管理法等特别法,那么,法律适用的重心在于特别法,物权法只不过是个点缀与陪衬而已。

笔者对于物权法第151条简要规定,除了在《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一节中理解的三点以外,还有以下几点理解。

第一,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是一项系统工程,无论是否让“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应当始终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在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合理利用等方面,应当始终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目前的情势看来,全国的城镇化建设过快,房地产业过猛过火,简单地说就是有土地资源配置不合理并有过度利用土地的倾向。在这种客观情势下,坚持“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原则”是个土地管理的统筹法,严格控制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严格限制“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否则,就违反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违反经济规则和物权规则,到头来得不偿失。

第二,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的核心作用在于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这种权利比“集体的土地所有权”更实在,更重要。

现行的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实际上是个虚权,没有实权。“集体的土地所有权”还没有城镇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实在。关键在于,农用土地改为建设用地是个大的物权变动行为,起核心作用的是土地利用权和土地作用权。没有这两项权利作后盾,其物权变动行为是被动的,是收不到预期的物权效果的。

第三,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一级市场,不能成为农民组织变相买卖土地的违法行为。

从五四宪法到八二宪法,一直严格地明文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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