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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68-1(第2节)

而农民集体的是可以依法分配给个人的。依法分配给个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由共有权变更为私有权。诚然,根据需要和可能,将宅基地使用权重新变回共有权也是受法律保护的。

2.共有宅基地用益权

另一类是村组组织共有的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称为共有宅基地用益权,亦称共有宅基地占用权,通称共有宅基地使用权,这是目前农村宅基地用益权的次要形式,因为少数农村地区是集中合建房屋的宅基地,土地占用的权利为村民小区家庭共有。不过,随着中国广大农村城镇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拆迁户和合建户的不断增多,共有宅基地用益权的比例会不断增长。这一类宅基地使用权,类似于城市住宅小区业主家庭共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这一类宅基地用益权,可以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重新规划授权而取得,或者是农村居民拆迁时取得,或者是依法通过整合村民私有建设用地而取得。

从所有制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确实是属于村组共有制的权利。但是,宅基地使用权长期转移给了村民家庭占有,事实的土地占有制发生了转移,而且相当于永久性占用权。因此,从占有权角度衡量,宅基地使用权实际上已经转移成为私有制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且因权利主体人数比例高于真正的村组共有制而成为主要形式。

类似问题还有城市住宅类建设用地使用权。所有制上,建设用地所有权是国家的,而具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既可以为小区业主共有,也可以为独门独户的业主私有,当然也包括国家公有在内。这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公有、共有和私有并存的实际情况。

二、宅基地共有制与优先权

1.共有制与优先权

农民组织共有的宅基地用益权,是处于优先照顾、优先发展的权利,或者称之为“先取特权”。

从土地所有制结构来衡量,土地共有制优于土地私有制。从宅基地的利用效率来衡量,村民楼房下面的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优于独门独院房屋的宅基地利用效率。不光是社会主义国家偏好居民小区的土地共有制,各个工业化、城镇化国家都是如此偏爱。但是,西方国家的公有制,是专指国家所有制,不存在“集体所有制”。俄罗斯联邦民法典修订以后,完全删除了“集体所有制”这一“混乱不堪”的概念,用“所有权”、“共有”和“法人所有权”来代替之。

传统的观念认为,中国农村的所有制形式是“集体公有制”。如果认真分析一下,人民公社三级所有的所有制形式确实可以算作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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