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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71-1(第2节)

新分配方式已经成为最主要的方式,在全国农村已经占有很大的比例。特别是三峡库区的移民,甚至于是整个(多个)县市、整个(多个)乡镇的重新分配宅基地,甚至于易地千里重新分配宅基地。再次是,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宅基地重新分配。因地震等自然灾害,因环境污染等人为破坏,造成宅基地破坏或者影响到人身财产安全的,一般可以重新分配宅基地。

重新分配宅基地的类型很多,不只限于以上三大类型,一般定义为“法定取得的宅基地”。

所谓“意定取得”,是指不违反“法定取得”原则的前提下,采取互换、传来、继承、赠与或者内部转让等形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土地管理再怎么严格控制,“法定取得”不能包揽天下,不能包医百病,肯定要添加一些“意定取得”的微量元素。理论上,宅基地使用权基本上倾向于私有财产范畴。任何私有财产都有意思自治主义的一面。再说,农村集体本身是个自治性的经济组织,对于宅基地的主体和客体有调剂余缺的权利和统辖共管土地的权利。

宅基地互换、传来、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历来主要由习惯法规范与调整的,只不过是由于土地公有制或者共有制而增加了成文法内容、减少了习惯法内容而已。

从法律关系上来说,法律自然会平衡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制关系、所有权关系和用益权关系。从宅基地使用权人立场上说,更注重于宅基地的作用权与利用权,而恰恰是这两种权利是受法律严格限制的对象。

二、宅基地使用权取得的基本形式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后,初取得的当事人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书。复取得的当事人得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领取房地产权变更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初取得和复取得两种基本形式。

1.初取得。(1)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通过申请批准初次取得宅基地;(2)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通过继承、受遗赠或者赠与取得住宅并宅基地;(3)当事人原本没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清偿债权而取得住房并宅基地。

2.复取得。(1)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国家征收农村土地失去了原有住宅并失去了宅基地,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了宅基地;(2)宅基地使用权人原本有私人住宅和宅基地,因重大自然灾害失去了原有住宅并失去了宅基地,后来又依法重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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