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柱支持房舍的役权。
(2)搭梁役权。架设栋梁或其他建筑材料于需役土地之上的役权。
(3)空间伸出役权。即突出建筑物得伸展于他人土地的役权。
(4)采光役权。供役地人得就邻墙或墙上设窗采光的役权。
(5)通水役权。供役地人得使其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源流经他人房屋或供役地和引导他人的房檐流水和其他水流,经过自己房屋和供役地的权利。
(6)污水役权。需役地义务人得按自然流向排污水经供役地之地的受限制的物权。
(7)管道铺设权。需役地人在邻舍或邻地之上铺设管道、管线的役权。
(8)引烟役权。需役地人可用邻地烟囱引烟或经邻地排烟的役权。
乙.城市的消极地役权
(1)限制建筑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不得妨碍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2)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建筑物或植物需役地权利人的采光和视野或观瞻的物权关系。
(3)通行役权。供役地权利人的道路宜于相邻需役地权利人或者车辆通过的物权关系。或者供役地列为需役地让相邻需役地权利人建设道路、桥梁通过的物权关系。
城市的地役权,本质上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地役权,含建设用地的地表权、地上权、地下权和建筑物役权在内的四大类役权。
2.乡村的地役权
乡村的地役权,又称田野地役权、基本上有限期的地役权,除了住宅、建筑物周围的地役权以外,就是农用土地的地役权。指在乡村区域内所产生的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多数为临时性地役权,少数为长期性地役权,固定性地役权更是少见。基于乡村土地所有权村组共有制的条件,明显地体现出积极与消极地役权并存、单一使用权型地役权、短期地役权、灵活地役权等特征。
乡村的地役权,即集体土地共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较私有土地所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为优,但不及人民公社集体土地公有制条件下的地役权。这是因为合作化、集体化水平不及人民公社时期程度高,土地的碎片化、分割化和单干化程度决定了会加深土地合理利用上的矛盾,增加了地役权的难度。
古典民法对于乡村即田野地役权基于通行、取水、排水、放牧等需要所产生的土地利用权的解释是:
(1)通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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