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是要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辨别和确认地役权,保障相关设施能够按权利人按期维修。
1.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亦称表见地役权,指依外形或可辨别的事实而表现的地役权。众所周知,地役权的标的物载体是有形物或者有体物。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有个接驳的连接点,连接点以内的是地役权人的,其余的是供役地人的。一般而论,地役权人的标的物比供役权的标的物要长一些,否则,就不能接驳,或者不能利用供役地人土地而设立地役权。如地面引水、引气、引线的地役权,均属于表现地役权。
表现地役权,是比较容易辨别的地役权。辨别以后,是明晰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的标的物的合理使用与维修,必要时可双方协商分摊维修费用。
2.不表现地役权
不表现地役权,亦称不表见地役权,指权利的行使不能依外部的形状而辨别的地役权,也就是部分事实的因果关系一下子难以明断的地役权。地役权人的标的物与供役权人的标的物是贯通的,双方的当事人每天在各自的住所内使用着这些日常标的物。当该标的物发生故障以后,到底是供役地方面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这就是不表现地役权会遇到的疑难问题。
譬如,地下污水排除地役权行使过程中出现故障,是人为的故障或者机械的故障一时难以辨别;无通路的地役权,道路归地役权人一方修建还是合作修建,责任与义务一时不明朗,地役权名义上是有的,但地役权的标的物还没有出现;另外,限制建筑役权、禁止妨碍采光观望役权等属于传统的“限制作为”消极地役权,因季节、日照、风向的不同,常常处于“不表现”状态,需要长期的实地观察并记录在案,一般以冬至日这一天的日照时间为参考依据,需要参考国家的建筑物通风、采光标准执行。
以上三对地役权的分类,是基于相邻不动产的物权关系而进行物权化调整的分类,很多是细节性问题,却是不可忽视的物权调整技术问题。故从古典地役权到当代地役权,法理基础研究方面都重视以上的研究方法。
二、外国的地役权法例
1.法国的地役权—用益权
法国民法典第578条规定:“用益权是指,如同本人是所有权人,享用所有权属于他人之物的权利,但享用人应负责保管之本体。”这是指用益权人可以占有、使用(享用)所有权人之标的物,并行使相应的权利,履行一定的义务的规定。法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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