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常重要的合同主体项目,需要双方当事人相互监督,自觉遵守合同的变更义务。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此是明晰土地使用权人和土地利用权人即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客体身份与土地位置的合同内容。是明晰合同当事人客体的必不可少的一项重要内容。几乎所有的土地权利类合同,均需作出土地位置的明示内容。
1.供役地位置
供役地位置,含土地使用权人供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红线图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2.需役地位置
需役地位置,含土地利用权人需役地的实际面积、四至范围、地上附着物和构建物、红线图、标志性座标、实际用途等项内容,应当说明是地表供役地还是地上供役地、地下供役地,是否包括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在内,是农用土地还是建设用地或者是未利用地,是划拨的建设用地还是出让的建设用地、农村住宅建设用地或者农村工商业建设用地等项内容。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此是明晰土地利用权即地役权设立的目的和当事人确认地役权的一套方法。包括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单向利用或者双向利用的方法,单一不动产利用或者“房地合一”利用的方法,让利利用或者补偿利用的方法,长期利用或者短期利用的方法,惯用的方法或者新式的方法,积极地役权方法与消极地役权方法,表现地役权方法与不表现地役权方法,继续地役权方法与不继续地役权方法等目的与方法。
其利用目的,指土地利用的客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即设立地役权是为了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是长期性利用或者临时性利用、有偿性利用或者无偿性利用、单向性利用或者合作性利用、专门的土地利用或者土地加房屋的利用等等。
其利用的方法,指土地利用的主体要件或者事实要件的目的,包括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地役权设置的各种方法,包括主要方法与具体方法,以及是否运用地表地役权、地上地役权、地下地役权等方法。譬如,城市小区的排水管道,是单独使用还是共用一个排水管道、化粪池;田园地役权设立后,是用挖排水沟的方法,还是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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