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地役权的义务更大。
2.财产地役权的法定义务
由财产地役权的基本概念、基本形态推导得知,财产地役权是以上三大类地役权中最为难得的权利。对于地役权的限制,最集中于财产权限制上面。限制程度最大,意味着义务范围最广。
可以说,物上地役权、权利地役权两种地役权的义务,也是财产地役权的义务,并且会外加一些其他的义务,主要从财产地役权的流转上进行限制。
(1)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抵押
财产地役权,是基于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之上可兑现、可分享的财产权。地役权人可以对于特定地役权标的物依法设立债权、继承权等权利,但供役地权利人的供役地和消极地役权项目除外。
依财产地役权的基本形态推知,财产地役权是特定权利、特定功能、特定范围的非独立的、非自由的、非主导地位的三级副物权和第三极物权,属于法定的限制抵押、不得单独抵押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抵押,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否则,其抵押物是无效抵押标的物,不能兑现财产权。
(2)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转让
财产地役权,是依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的设立而设立、转让而转让的从属性权利,不到万不得已的时候,是不会转让财产地役权的。
依财产地役权的基本形态和相关经验推知,财产地役权是特定对象、特定条件下成立的局域性、个别性、隐蔽性的定限财产权,是可以将物上地役权和权利地役权通过特定的转换方式变化为财产权的主要表现形态。财产地役权是设立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上的极特别的权利,属于法定的限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转让,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让。否则,其转让的权利是无效力的权利,不能兑现财产权。
(3)财产地役权原则上不得单独出租
财产地役权,基本上是静止的财产权。如果要将其激活起来,不但需要合适的时机、机遇、人缘、财缘等客观条件,还应当符合法定的要求和供役地权利人的意愿。财产地役权是设立在供役地权利人土地上的极特别的权利,属于法定的限制出租、不得单独出租的一类对象。
如果需要出租,应当与建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租。否则,其出租的权利是难以保障的权利,不能兑现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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