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或者是需役地破坏的,或者地役权所依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破坏后不能复原的,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8)因承包地、建设用地被征收的,或者地役权所依靠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征收、征用后不能返还的,当事人不能变更、转移地役权。
(9)共有地役权关系中,大多数共有地役权人不同意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的,不能变更、转移、消灭地役权。
(10)涉及到公共利益的地役权应不受本物权法的限制。
地役权期限,是衡量地役权效力范围的一种标志,当然也包括了地役权合同与登记记录公示的效力在内。法律的天平已经定准了尺度,随时随地地发挥着标准件的作用。地役权人应当提高自觉性,减少盲目性,以免发生误会和权利纠纷。
二、一般的注意事项
地役权人一般应当注意的事项如下。
1.地役权超过法定期限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设定地役权期限超过供役地权利人的期限,该地役权合同中或者登记中超过的期限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2.地役权行使期间遇到永久期限怎么办
本条款的中心思想是,仅限制地役权的期限,不应当超过法定的剩余年限。如果国家和集体因特殊情况设立永久期限的地役权,因为其所有权没有期限,该设定行为应视为有效。如因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公路、桥梁、隧道、市政基础设施等方面的地役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应当是永久性地役权。
3.地役权行使期间遇到自动续期怎么办
物权法规定过住宅类建设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却未规定地役权的自动续期制度。不过,长期以来,住宅类地役权自动续期早已形成惯例制度。如果当事人签订永久期限的地役权合同,或者自动续期合同,因为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实质上没有期限,该设定行为实质上应视为有效。
地役权期限,说大也不大,说小也不小。关键在于,地役权人既要胆大,又要心细。该遵守法定期限就乖巧乖巧地遵守,该运用自主权就大胆利用自主权。
4.地役权需要根据主权利的变更而变更
本文前面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农用土地使用权人无论是作为地役权人还是作为供役地权利人,他们设立的地役权的期限肯定是受法律要件限制或者自身条件限制的。因地役权是依附于土地所有权、建筑物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用益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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