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占有”的典型代表作之一。其中农村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更加突出,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就是基于地役权人土地利用权之优先权性质而特别设置的取得制度,着眼于改善农村的生产关系和农村社会关系,创造和谐发展的政治经济新局面。
农村宅基地地役权取得制度,也是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表面上,农村宅基地地役权与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没有什么关联的,实则不然。譬如,农民上地干活是从家里到地头来回走动的,这就将村庄通行权和田野通行权连接在一起了,两种地役权结合在一起了;某些地方的农民的引水、蓄水、用水等方面的地役权,不光是指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一个孤立的部分,还将外地的河水或者井水引进到自留地、自留山甚至于宅基地里面来,解决非承包地的用水即人畜用水问题。
倘若一个大自然村分为若干个组,分配宅基地以后,有的农户分到另外一个组里去了,从一个组调整到另外一个组,紧接着该农户承包地也调整到另外一个组。与此同时,农村宅基地地役权和土地承包经营地役权也调整到另外一个组里面去了,至于是否仍然与原组保留旧宅基地或者承包地的地役权关系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新的地役权关系能否重建,能否安全地行使。
二、一般分析
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在于,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遇到跨地域、跨集体问题时,对于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和地役权人法定的权利如何规范化的问题。就农村与农业相邻关系而言,有紧邻的、隔邻的甚至于远邻的相邻关系。具体到供役地权利人法定的义务,如允许地役权人引水、蓄水、用水、通行、铺设管线等方面提供便利的法定义务,是不论哪个大集体或者小集体及其当事人的,这是一个大政策、大原则,代表了物权化关系的大方向。所包含的主要内容有两个方面。
1.享有地役权的需役地涉及承包经营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的,如何规范化的问题。重点在于,要关注农村专项地役权法定取得制度中跨地域、跨集体对象新旧权利的交接问题。
农村土地无论是属于国家所有或者是集体所有,都会面对各种农村地役权如何行使的问题。处理这些问题比处理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加棘手。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就在于以法定的形式和专项地役权的办法来进行物权化处理,以促进“地尽其利、物尽其用”和“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基本原则的贯彻实施。实施“换人不换权”战略方针,来维护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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