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02-1
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规定
一、基本理念
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规定,指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已经成为独立性物权地位,可以对于标的物独立地享有占有、使用及其他的权利,对于集体的土地支配权人或者统辖权人以及第三者有排他性权利,未经用益物权人或者用益权人同意,不得擅自设立地役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等权利人都有自己的自主权,其他人无权干涉,凡是未经用益物权人或者用益权人同意、擅自设立地役权的行为涉嫌滥用职权,会破坏正常的物权关系,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法律禁止这种恶劣的不法行为。这种规定,主要由地役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不能混淆法律关系和物权化方针,如由第三者插足,假装不动产相邻关系,假装地役权关系,利用他人的土地谋取巨大利益,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适格问题,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区别对待问题,可以从已有用益物权之地役权设立的规定中得到法律答案。
物权法第163条明确规定:“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保护已有地役权关系,维持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物权关系的一个最大特点是,法律要维持不动产物权关系的稳定性,未经地役权人、用益物权人许可,包括土地所有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也不得随意剥夺他们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地役权,其基本物权特征是不动产用益权,是不动产相邻关系的准共有权,是特殊优先级的土地利用权。
如果破坏已有地役权关系,不光是破坏了合同关系,更大程度上是破坏了不动产的法律关系,影响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的不法行为。
第二,地役权人、用益物权人有自己独立的排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可以排除土地所有权人的不法干涉与侵害。
地役权、用益物权有自己独立的排他权和物权保护请求权,主要由地役权关系法、用益物权关系法规范与调整。而所有权关系法主要是针对所有权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法律关系,混淆自物权人和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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