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所配对的是“一主一从”或者“一正一副”,这个容易理解。
建设用地使用权名义上也是主物权、正物权,房屋所有权才是真正的主物权、正物权。因此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役权比较是主物权、正物权,与房屋所有权比较又是从物权、副物权和粘合物权。总体上或者说实质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设用地地役权所配对的是“一主二从”或者“一正二副”:房屋所有权为主物权、正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都是从物权、副物权和粘合物权,这个容易忽视。
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国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国家的最大区别在于,前者的使用权人不能自主、独立地转让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俗称基地),后者的使用权人可以自主、独立地转让土地包括建设用地。由此可见,我们不能照猫画虎地学习西方国家的不动产物权法理与法例,而不能脱离本国的国情和法制体系的建设目标管理方向。
尽管本条款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列起来,均作为权利主体来论之,然而只要通过实事求是的认真考察,各自的地役权转让模式是不太一样的。
2.地役权转让模型
A.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模型
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模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
以上“一并转让”的秩序,操作上只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流转)成立在先,农村田野地役权转让在后。如果“在先”的事实不能成立,“在后”的也就跟着不能成立。
即使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并转让”,必须要符合转让的先决条件,必须要有转让的秩序。其地役权转让原则是“从从主让”、“副从正让”和“有条不紊地一并转让”。
B.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模型
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模型=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建设用地地役权转让
以上“一并转让”的秩序,操作上只能是房屋所有权转让在先,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中,建设用地地役权在后。如果房屋所有权转让的事实不能成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及其地役权转让均不能成立。
即使是在同一个合同中“一并转让”,必须要符合转让的先决条件,必须要有转让的秩序。其地役权转让原则是“从从主让”、“副从正让”和“有条不紊地一并转让”。
第三,地役权是从物权、副物权和粘合物权,对于地役权没有独立的处分能力,受供役地权利人的合同约定限制,不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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