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纠纷。原地役权合同并无瘕疵,可以执行,但只是部分地役权有效,其他部分的无效。运用地役权点、线、面的标准模式,对照建筑物国家标准,可知丙处的眺望权仍然有效,而丁处的眺望权不存在而无效。
以上“固定模式”是通用模式,适用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上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各种转让原则,可以作为统一性的标准模型对待;“N对N模式”和“点线面模式”,适用于不同的地役权主客体与客观条件的转让方法,只能作为区别性、软约束性的标准模型对待。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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