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引水是线状,从需役地灌溉农田是面状。放牧权也可以因地役权合同而改变原有的供役地位置,由面状扩大到点状或者线状上来,形成点、线、面二项式或者三项式地役权存续。
当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时,无论是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可以继受点线面状地役权,即农村田野的任意一种地役权。
三、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部分转让的特征继受地役权
农村承包土地与需役地本身是一块土地两个概念,前者包含后者,后者包含于前者。不过前者有部分靠近供役地的,后者是全部或者大部靠近供役地的需役地。物权法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的规定,也适用于农村承包土地与需役地、地役权部分转让之不得单独转让、抵押的规定。
总体上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是联体式转让,既不可以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将需役地部分单独转让,也不可以保留需役地而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单独转让,而应当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即使是部分转让,或者将承包地、需役地部分转让,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需役地权利人一视同仁地保护,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所谓转让,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一并转让。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与需役地使用权转让方面分析,有广义、狭义之分。
(一)狭义的转让
狭义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承包土地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其实质是土地使用权的转移,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这一点,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法制与土地所有权私有制的物权化方向是不一样的。
狭义的转让,应当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完全放弃享有的承包土地和需役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有自愿放弃、自然放弃、被迫放弃之分。
自愿放弃的,是村民应当签订承包合同而不签订合同,自己表示不愿意承包农村土地,或者村民出嫁以后表示不愿意承包农村土地的,自愿地丧失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不过,其基本形式,是土地使用权人正常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土地使用权以及地役权的行为。
自然放弃的,是承包人举家迁入城市户口,不再拥有承包农村土地的身份与资格,属于自然地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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