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过渡期形式。如果债务人能够到期履行债务,抵押人可以如期收回原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等权利。
抵押后的转让,多发生在附加值相对较高的并可以用于融资的林地、鱼地(池)、养殖场地之中。债权人可以根据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情况,可以采取全部受让或者部分受让的办法,继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
广义的转让,除了以上4种转让形式以外,还有继承、赠与、土地承包权个别调整、返租倒包等形式的转让,新承包人也有全部受让或者部分受让的办法,继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需役地使用权、地役权。同样地适用于本条款的相关规定。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66条
相关名词:
〖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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