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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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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6-1(第2节)

明:(1)公式一、公式三括号部分的“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将会因此而产生新地役权人,亦即相关供役地义务人的新义务对象。(2)农用供役地上的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用于负担地役权的,供役地权利人不能擅自转让,只能“专物专用”包括“专地专用”。

承包用地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和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转让,并一并转让。

B.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的“一并转让”模式

公式一

建设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一并转让

公式二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部分)转让+全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利用权转让>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单独转让

公式三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单个或者多个新的供役地权人受让供役地及其及其义务负担以及房屋所有权、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需役地使用权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一并转让

公式四

建设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转让↘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需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地役权转让↘相关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一并转让

其中,划拨型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需役地使用权转让,需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协议方式转让。

说明:(1)供役地义务人房屋所有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会一并与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转让。但应当分辨出其义务负担转让的关联程度。

如一幢楼房中有主楼和副楼,是否统一设立了过义务负担,以及义务负担期限、类型、项目和是否收取供役地费用等内容,具体情况具体安排。(2)注意新旧更替供役地义务人的衔接和对新旧更替地役权人义务负担的接续。原则上,地役权存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的全部,不能分割为各个部分仅仅以一部分而单独存在。关键在于,要分辨清楚哪些与实际的需役地与供役地有关联。即使是在同一块需役地或供役地上,有时候会有主次关联之分和地役权强弱之分,需要认真对待。

建设用地需役地及其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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