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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16-1(第3节)

部分转让限制性顺序,是由主物权、正物权、大物权带动从物权、副物权、中小物权和供役地及其义务负担转让,并一并转让。

2.原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供役地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本质特征,即与农村田野供役地、建设用地供役地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的本质特征构成聚合物权特征,指地役权寄存于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全部,不能人为地分割为各个部分或者以一部分而存续。即使供役地或者需役地被多个权利主体分割,地役权不依被实际分割后的需役地和供役地若干部分而消灭。

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供役地是地役权义务的大载体,于供役地及其使用权部分转让前,需役地与供役地粘连的物权客体是“一对一”模式,需役地权利人与供役地权利人粘连的物权主体也是“一对一”模式。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时,以上粘连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就会发生变化,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供役地义务人一同对待,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同样地,建设用地使用权上供役地也是地役权义务的大载体,初始化模式一般是主体与客体、此一主体与彼一主体、此一客体与彼一客体之间的“一对一”模式。当一项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需役地使用权向两个以上权利人转让时,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一对多”或“多对一”模式。同样地,无论是“一对一”或者“一对多”模式、或“多对一”模式的哪种模式,物权化保障机制是对于新老、多寡供役地义务人一同对待,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不因物权主体的改变而改变,也不论物权主体、客体的多寡改变而改变。

[例证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上供役地“多对一”模式或“一对多”模式

甲地在乙地有取水地役权,后来乙地分割为丙、丁两块地。当丙、丁都负担提供甲的取水地役权义务时,则丙、丁两地的使用人依照固定模式和N对N模式,依然要负担甲的取水地役权。那么,地役权末端变更供役地义务人,对受让人丙和丁都具有约束力。

本案中,乙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供役地及其义务一并转让给了丙、丁,地役权义务主客体均由各个“一对一”模式演变为各个“多对一”模式。丙、丁在受让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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