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抗主义模式,却没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登记对抗主义模式那么严格。很多地役权从设立到变更、转移、消灭,连合同都没有签订,更甭说“登记对抗”、“登记生效”之类的字眼了。这是因为,地役权是从习惯法沿袭而来的,从习惯法规范至成文法,其间有一个逐渐适应的过程。
登记对抗,是指地役权经过登记以后才能对抗无处分权人和第三者的不法侵害。登记对抗主义是自愿登记的类型,地役权设立可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不登记的效力很低,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取得。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的法律规定,可能会对于不登记的地役权人不利,但是有利于与其他地役权人建立共有的地役权关系,以利于最大限度地充分发挥供役地与需役地的综合利用水平。
二、地役权变更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动,即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凡是涉及到地役权的转让或者流转上的变动,便是涉及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应当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如农村田野地役权的转让(广义转让)和互换、转包、抵押、出租等流转转让(狭义转让),以及继承、赠与、土地承包权个别调整、返租倒包等形式的转让,都有可能发生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变动。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动,应当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地役权变更登记,是指因地役权人以生改变,或者因地役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应当注意的是,地役权变更登记,不仅仅关乎地役权人的变更登记,而且还关乎供役地权利人的地役权变更登记。即肯定由一个“主动登记”和一个“被动登记”组成的成双成对的地役权变更登记。这种登记办法,是与任何一种不动产登记和变更登记不相同的地方。
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已经设定地役权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后,当事人申请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持变更后的地役权合同及土地权利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实质上,地役权变更登记与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应当是一回事,或者说应当是一并变更登记的事情。地役权变更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溶为一体,是因为供役地权利人之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权利人之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等性质决定的。
供役地权利人之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权利人之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从总登记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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