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全部与其内部、外部物权网络系统物权体系的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息息相关。其固定模式、n+n模式、点线面模式适用于其整套权利的转让,也适用于地役权变更登记。
以下土地权利变更,凡是涉及到地役权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1.因依法买卖、交换、赠与地上建筑物、构建物及其附属设施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2.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兼并、破产等原因致使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3.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4.土地使用权连同地役权抵押期间,土地使用权和需役地、供役地权利变更的;
5.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包含地役权抵押权因主债权被转让而变更的;
6.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土地使用权及其地役权、供役地的。
7.土地主权利人包含土地从权利人(需役地权利人、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
8.土地的用途包括需役地、供役地用途发生变更的;
9.其他需要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的情形。如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等。
以上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需持原有效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合同书、协议证明材料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到有关登记机构办理地役权变更登记。
三、地役权注销登记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消灭,即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凡是涉及到地役权的消灭或者流转上的消灭,便是涉及地役权主体或者客体上的消灭,应当办理地役权消灭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第53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在该土地抵押权、地役权终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相关证明文件、申请土地抵押权、地役权注销登记。
实质上,地役权注销注销与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应当是一并注销登记。地役权注销登记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溶为一体,是因为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的粘连性、不可分离性等性质决定的。
供役地及其他主物权和需役地及其他主物权,从总登记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全部与其内部、外部物权网络系统物权体系的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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