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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4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26-2(第3节)

能随意买卖土地,故不动产不适合设立质权,债权人也不能随意占有控制他人的土地与房屋。权利质权之优先受偿权比较特别,一般是独立型优先受偿权,没有其他债权人与之争锋,排他性权利是尚好的。其实,权利质权及其优先受偿权有很大的优点。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应收账款和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等之类的质权和优先受偿权,是最直接的排他权与优先受偿权,不仅仅比动产质权的优先受偿权更快捷,甚至于比留置权的优先受偿权更快捷。不需要如实现动产质权、实现留置权那样将动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再行使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人之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之留置权和优先受偿权,是比较高级或者强势的优先受偿权,因债权人直接占有、独立占有并加强控制标的物,保险系数相对地比抵押权和质权的高一些。正如《物权法》第230条所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一般而论,留置权人是从运输人、保管人、加工承揽人、无因管理或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进步而来的,由普通占有顺理成章地升级为担保占有,且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已经成为既成事实,因此需要加强担保物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基本上是独占鳌头的排他权,对外排他权与对内排他权均为完整无缺的排他权,且为短平快的排他权。所留置的财产价值,一般超出清偿债权的标的金额,故此项优先受偿权往往包含了完全受偿权,清偿债权的保险系数很高。

非同一法律关系与非同一法锁关系的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是特殊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所留置的财产,可以依法超出债务关系之外,也可以依法将其他人的财产留置甚至于处分,效果奇佳而显著。

三、优先受偿权的重要意义

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担保物权人享有的一项核心作用和关键性的权利。不难想象,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世界,就百分之百不成其为担保物权的世界。

设立担保物权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债权人清偿债权的需要,同时通过担保物权的杠杆作用来加强对于债务人来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约束,将债务的压力和财产被控制的压力变成动力,变成清偿债务的自觉行动,从而使得实现担保物权和清偿债权债务达到圆满成功的客观效果。

正因为担保物权借助于优先受偿权,充分发挥了此项特殊物权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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