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明确规定以中等物为准。
(3)选择债权与法锁
选择债权人可以在数个给付中任选一种进行;选择债权人依据特约为选择,无特约时由债务人选择之。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选择按揭、典当等担保给付方式,选择人保、物保、权利保、反担保等方式,主要由选择债权人主张,由选择债务人认同。
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一般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但担保物权除外。譬如,债务人以其占有的财产履行债务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享有取回权,这是一般法锁关系的情形。债的清偿中,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是担保法锁关系的情形。
《物权法》第190条规定:“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属于调整结构的担保法锁关系。这是因为担保法锁关系优异于一般法锁关系的缘故。
(4)连带债权与法锁
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就债之成立与消灭相互负有连带的关系,或者具有共有的法锁关系。债权人有权向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偿还全部债务。这是一般法锁关系中发生的情形。担保法锁关系中发生的情形可能会不太一样,一般是担保债务人要求自己的一般债务人给自己向担保债权人代为担保,代为担保过程中,既清偿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又清偿一般债务人的债务。
担保法锁关系中,代为担保的第三人是否设立反担保也不一定的,如果第三人本来是被代为担保的债务人,有理由拒绝其要求反担保,只限于清偿债务而作为第三人出场。
(5)可分债权与法锁
可分之债中的债权或债务均可分割,法锁关系随同分割。分割后不影响债务标的物的本质,但担保法锁方式可以变更。一般而论,担保债权是从“主债权”(普通债权)分离出来的。对于单有之债务或者连带之债务、共有之债务可以分割的,单有之债权或者连带之债权、共有之债权也可以对应地分割,分割方式就是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违约金,以及选择按揭、典当等担保给付方式,选择人物、物保、反担保等方式,选择担保法锁方式、一般法锁方式任意一种或者同时两种方式。
(6)不可分债权与法锁
某些共同之债权不可分割。因债务的给付因其性质而不可分割,共同之法锁关系需要维持原有的秩序。
《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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