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等几十项不法行为。
第68条第3项规定:“违反法定的权限、程序,决定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第75条严肃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理论争鸣与注意事项
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之客体,指其权利义务客体,到底适用于哪些担保活动和方式。应当注意的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明确事项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客体,不因单一式或者复合式担保物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改变而改变。
因为其权利义务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能认为权利义务主体是单一式,权利义务客体也是单一式,权利义务主体是复合式,权利义务客体是复合式。因为其权利义务客体根本上没有单一式和复合式之分,也根本不能“对号入座”。
其次需要明确的是,尽管本法本条款提出其权利义务客体是“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点名的客体比担保法的“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少两项,不认真仔细看,就会认为“担保物权法的规定比担保法的规定要窄小些”。仔细认真看就会知道,担保法仅仅限于“经济活动”领域,而担保物权法适用范围是广大的“民事活动”领域,远远大于担保法规定的适用范围。
当然,其客体也不止限于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四项内容,无因管理、补偿贸易等项内容也是其客体对象。
换言之,担保物权法的客体适用范围,包括了经济单位和非经济单位、经济自然人和非经济自然人在内,包括了经济活动和非经济活动在内。担保法是单方位的担保法,担保物权法是全方位的担保物权法。
2.注意事项
有立法专家在谈论本法的立法背景和立法经验时指出,“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有利于融资活动更广泛地进行,本法对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经济活动,还可以扩展到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其他民事活动中去。”
理解担保物权适用范围之客体的注意事项如下:
有立法专家在谈论本法的“注意事项”时,指出了四点意见,现就其内容择要解释一下。
原文:“第一,担保物权适用于民事活动,不适用因国家行政行为(如税款)、司法行为(如扣押产生的费用)等不平等主体之间产生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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