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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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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0-2(第4节)

们介入民法意义的平等主体行为。

再次,其他立法专家学者并不反对公权力介入担保物权的相关行为。

曾宪义、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等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法学家,也曾经是物权立法第二草案的组成人员,他们合作编著的教材《物权法》,也不否认行政机关的合法担保行为。如在论及“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中提到:税款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与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航空器抵押权、航空器优先权一道,列为担保物权法的“非典型的担保物权”。(曾宪义总主编,杨立新、程啸、梅夏英、朱呈义著《物权法》(教材)第255页)

中央财经大学陈华彬教授,也曾经是物权立法第一草案的组成人员,所著《物权法》引经据典,有倡导“公权力加入民法担保物权”的理论意向。在“法定抵押权”一说中,将法国民法典第2121条第4项“国家、公共团体和营造物的法定抵押权”和第八章第23条“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的财产享有的法定抵押权”,与民法意义上的“妻的法定抵押权”(第2121条第2项)、“被监护人(未成年人)法定抵押权”(第2121条第3项)相提并论。以上引述法国立法例,更有说服力。

最后来说,不将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担保物权活动一同列入统一体之中,反而不利于民事主体的维权行动。

有关民法立法专家的意图,大概是尽量避免公权力介入私权力的范围之内,以免造成混乱和“一发而不可收拾的局面”。

试想一下,如果民法方面真的将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担保物权活动拒绝于担保法、担保物权法的门槛之外,那么,他们正好可以顺水推舟。那些行政、司法机关是有立法权和决策权的,他们另起炉灶、另搞一套是分分钟的事情,而且是绝对厉害,绝对是有利于他们自己的一整套办法。

再想一下,如果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担保物权活动侵犯了民事担保权利,以行政诉讼法的途径“民告官”就更难了。可以说是“十告九输”,更加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了。

如果将国家行政行为、司法行为的担保物权活动统一到担保物权法和担保法等民事诉讼法中来,为弱势者维权提供了一个很方便的平台,不再经过行政诉讼法的麻烦途径来“民告官”了,胜诉的机会将会大大增加。

通过以上比较,民法未吸收法国等传统民法国家“平等主体与客体”的经验,肯定是弊端多多而益处少少。名义上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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