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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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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9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31-2(第2节)

从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事业。

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关系,是从合同与主合同的主要意思连接、方式拓展、执行力加强的程序上“从属性”、主要内容“自主性”的又关联、又独立的新型债权债务合同。

主债权合同,是记载债权债务标的金额或者权利价值、交换价值的原本合同、参照合同。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锁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权利债权等原本债权,于未成立担保合同之前,表现为第一重的、普通的、单薄型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

关于担保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的连续性,这是物权法对于担保法的改进工作。担保法第5条原来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有效。”认为一旦签订担保合同,可以将主债权债务合同废除。担保法的合同内容除了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以外,还包括保证、定金等非物权性担保,其是参照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见即付的保证合同,才作出那样的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欺诈性合同、损害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合同明显增加,负面影响很大,故物权法对于担保法的上述规定进行了改进。

第二,使得我们认识到无效合同的严重性,以及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分界线。

物权法不是无原则地尊重与保护主债权合同。一方面对于无厘头的废除主债权合同表示反对,另一方面对于主债权合同无效的进行坚决反对。

主债权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势下,虽然不存在履行担保义务的问题,但债务人、担保人或者债权人并非不承担任何法律后果。民法通则第61条、合同法第58条有同样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侵权责任法对于个人责任、共同责任、连带责任和免除与部分免除责任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主债权合同无效和担保合同无效,对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股份制等企业而言,责任人不仅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要承担企业责任、行政责任甚至于刑事责任。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一概严密关注各种无效合同,惩治合同欺诈、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和破坏公共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使得我们认识到法锁关系理论的重要性与可靠性,了解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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