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前后以及未完全清偿债务的一连串法锁关系法的现实意义。
法律和通说上常常讲“债权债务关系”,而未讲“法锁关系”。但是,债权债务关系的词语是生硬的、静态的、片面的,不能全面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情况、连续过程和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性。然而,法锁关系可以反映债权债务关系发生、发展、变化和消灭的全过程,同时可以据此检验普通合同、普通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有债权债务关系只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表象,而法锁关系是合同关系和法律关系的实质。担保法锁关系锁定了债务人、担保人和担保物权人,锁定了担保财产,锁定了债权人对标的物的占有控制权或者特别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再是可执行与不可执行的问题了,而是必须执行的问题了。有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当事人或许可以放弃债权呢。只有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上成立法锁关系,才必然执行清偿债权债务。
由单一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加工成双重的债权债务法锁关系,需要借助于加权的工具是担保。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优先清偿或者完全受偿、债务人的债务顺利清偿或完全清偿。成立担保合同的方式,需要了解主债权合同的全部内容,不需要完全照本宣科地复制主债权合同的内容,而债权债务标的金额或者权利价值、交换价值的内容是必需的。
二、两种不同类型的担保合同
同为担保合同,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因侧重点和新旧规制不同而不同。尽管他们是一脉相承的担保法律。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相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成立担保合同的基本条件相同。都是需要先有主债权合同,然后才有担保合同;
二是程序上“从属性”、主要内容“自主性”相同。担保合同成立之前依附性的必经程序,成立之后独立运作等性质和情形均相同;
三是法锁关系均相同。两者都是债权债务的双重法锁关系,一锁主债权合同的债权债务,二锁担保合同的债权债务。
物权法之担保合同与担保法之担保合同的不同点,在于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范围有所不同。物权法仅规定抵押权合同、质押权合同、留置权合同三种合同,担保法规定的合同有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和定金合同五种合同。
物权法权威专家认为,保证、定金不属于担保物权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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