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2-2
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亦即担保物权之物上代位权溯及效力机制。其依据的是担保物权关系法、担保法锁关系法和优先受偿权法的一般均衡原理,给予担保物权人营造代位的溯及权或追及权、追击权,包括优先权、排他权、对抗权、抗辩权等物上请求权之“保险式物权”,采取价金委付、保险金委付、赔偿金委付或者补偿金委付等办法,将担保物权人的物上代位权落到实处。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机制,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客观要件已经形成的追及权、代位权机制,重要的问题,在于人们了解他们、熟练地运用他们。否则,就会浪费法律资源,降低以至丧失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二是指客观要件形成以后的主观能动性,夯实基础,建设好担保物权的配套工程,积极拓展担保范围,防患于未然。
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客观要件,上溯及主债权合同,中溯及担保债权合同,下溯及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或者非典型的物上代位权合同。这是意定的担保物权溯及效力。除此以外,本条款以及相关条款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规定,是最好的法定担保物权溯及效力。从意定和法定两个层面,彰显了担保范围上“双保险”机制:债权债务关系的法锁保险和物权关系的法锁保险,以及本位标的物与代位标的物关系上也形成了法锁“双保险”。
当然,主债权合同、担保债权合同和代位权合同及其担保合同登记,也可以说是债权人主观能动性发挥的结果。但要看具体内容是什么,是否有的放矢等等。俗话说“细节决定成败”,就是要求人们一丝不苟地做好每一件事情,免得功亏一篑。
根据本条款的题义,债权人在担保期间,应当结合自己的优先受偿权、完全受偿权以及物上代位权、反定限物权、财产保全权、特别处分权(含特别提款权)等担保物权溯及效力的组合权利,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
以下几个技术项目,是债权人作好积极的充分的准备应当考虑的因素。
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是通过委付的办法实行的。委付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1)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2)委付应就保险标的的全部。(3)委付不得附有条件。(4)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
以上条件,是从普通保险物权的定义中摘取的。担保物权也是保险物权,但其法律效力优于普通保险物权的法律效力。司法考试中曾经提到“物上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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