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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48-2(第2节)

债权。

如果说,就全部物保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则应当由代理担保人负责余下债务的完全清偿。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执行“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的主要责任人,是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其次责任人是债务人、担保人、保证人。如果是执行原则的责任人违反此项原则,造成自己或者他人经济损失的,后果自负。

3.当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并且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债务人自己没有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应当先就第三人物的担保实现担保债权。

物保人和保证人都是第三人,都是担保物权的代理人。为了方便起见,债权人应当依然遵从“物保先行”的原则。

如果说,就全部物保实现担保债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出现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项目,应当由保证人来承担的情形,则应当由保证人负责余下债务的完全清偿。

4.“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的理由

解释“物保与人保之物保自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担保的主次责任顺序确定先行偿付生效次序,是原则性规定。

当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信誉担保同时并存时,债务人是第一责任人,唱主角,这是由债务人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的事实要件;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唱配角,这是由保证人的身份和地位决定了的事实要件。因此,债务人应当以物保先行偿付,不足部分由保证人偿付。

第二,依据担保的标的物功能确定先行偿付生效次序,是原则性规定。

当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和保证人提供信誉担保同时并存时,其担保组合方式往往是债务人提供物保,保证人提供人保。依据上述第一项“先行偿付生效原则”,物保人兼债务人、第一责任人之标的物应当遵从“第一责任人先行偿付生效原则”,转化为“物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

理由之一,是物保与人保的功能定位不同。抵押物、质押物、留置物属于前置式大宗担保形式,特别是质押物、留置物的功能作用更是如此;保证金包括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保证属于后置式小宗担保形式。按照顺序排列,前置式大宗担保形式优于后置式小宗担保形式,故“物保先行偿付生效原则”成立。这一理由,对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担保有效,采“物保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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