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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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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3-2(第3节)

抵押的形式

抵押的形式,不转移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或权利。指此形式主义的担保方式,只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押给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权利,不立即释放其财产或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须等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才释放其财产、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转移财产或者权利于债权人。但是,“债务人清偿了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消灭,抵押物恢复原主。

抵押之担保形式,与质押、留置的“立即释放其财产、权利的支配权和管领权”的形式刚好相反。非占有型的抵押,比较占有型的质押、留置,约束力、强制力和速效执行力均相对较弱,但又是债务人比较欢迎的一种担保形式,因此上适用性比较广泛。

3.一般抵押权与特别抵押权

一般抵押权,指最通用性的抵押权,于民事的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因为入门的限制性条件较少,凡是合法的有经济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财产或者权利,均可作为一般抵押权的标的对待。

本法中的一般抵押权,是与特别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相对的担保物权。最高额抵押权,按照通说解释,又称最高额抵押,指在预定的最高额度内,为担保将来一定期间内连续******或者融资所生债权而设定的抵押。最高额抵押权,适用于连续******或者融资、长期劳务提供关系等场合,是为了适应近现代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新的抵押制度。

本法的一般抵押权,不仅仅对应于最高额抵押权,还应当包括财团抵押、共同抵押等特别抵押权。这些内容,于物权法中全部省略。

4.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即债权人可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受偿付或受补偿、受赔偿。一般还包括完全受偿权在内。故又可称之为完全的、优先的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是任何担保物权普遍通用的一种固有的核心权利,是担保物权核心价值的体现。当普通法锁关系与抵押法锁关系并存时,抵押法锁关系便可发挥比较优势,优先解除抵押法锁关系,优先偿付或补偿、赔偿抵押债权人的财产或者权利。

对于抵押权之优先受偿权,我们应当注意其概念范围。有的物权法解读中,将“优先受偿权”仅仅理解为“优先偿付权”,这是不全面的。除了“优先偿付权”之外,还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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