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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7-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57-2

抵押财产范围概述

一、基本理念

抵押财产范围,即指法定的可抵押的不动产和动产标的物范围,是抵押标的物标准合格、抵押可靠和抵押人可信的法定的客体要件,是抵押合同、抵押行为有效性的重要标志。这种抵押财产范围,应当与物权法第173条关于保障性担保范围相结合,才能收到一定的效果。

抵押财产范围之动产抵押较少由制度物权法介入规范与限制,抵押财产范围之不动产抵押较多由制度物权法介入规范与限制,而制度物权法的法律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包括抵押担保物权法的法律效力。国家、集体财产的制度信托所有权是不可忽视的一类财产所有权,以及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财产所有权等特殊的财产与财产所有权,对于出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在内,有许多禁止范围与很严格的限制范围,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与认真对待。

物权法第180条限制性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建设用地使用权;(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理解上述专项规定,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本条款关于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是专项规定,应当结合物权法第173条关于担保范围的综合规定实行。

物权法第173条关于担保范围的通用性规定,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项目。如果实现抵押权时,抵押权人保管过或者代替法院保管过抵押财产,应当包括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在内。

第二,本条款抵押财产范围的规定,是针对一般流通领域中具有一定交换价值的可流通、可抵押、可转让的财产类型。

对于抵押财产最起码的要求,一是法律不禁止流通的财产,二是所抵押的财产必需具体一定的经济价值、物权价值与交换价值。否则就是不可流通、不可抵押、不可转让的财产类型。

第三,抵押财产范围不仅仅是不动产、动产,可能包括财产权,如抵押土地使用权,主要是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

中国是土地公有制国家,抵押建设用地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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