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第一生产要素,原材料是第二生产要素,半成品是第三生产要素,成品是第四生产要素。那么,为了保护抵押人相对的权益,我们可以建言,抵押权人实现债权时,应当尽量尊重抵押人高级的生产要素,选择低级的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清偿。
按照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拟定清偿债权的顺序,应当如下所示:
1.当现实抵押产品足够清偿债权时,仅利用现实抵押产品来清偿,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2.当现实抵押产品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来清偿(限期以内),然后再利用现实半成品抵押物清偿,上述两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3.当现实抵押产品和现实抵押半成品均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将有半成品来清偿(均限期),然后再利用现实原材料抵押物清偿,上述三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4.当现实抵押产品和现实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均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将有抵押产品、将有半成品、将有原材料来清偿(均限期),然后再利用现实原材料抵押物清偿,上述三项或某项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其他抵押物来清偿;
5.当现实抵押产品和现实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和将有抵押产品、将有半成品、将有原材料均不够清偿债权时,先利用现实生产设备来清偿,当现实生产设备足够清偿后,不再动用将有生产设备抵押物来清偿;
6.当现实抵押产品和现实抵押半成品、原材料和将有抵押产品、将有半成品、将有原材料加上现实生产设备均不够清偿债权时,利用将有生产设备来清偿。
如果说需要作进一步说明的话,假如以上排序完成以后仍然不能完全清偿债权债务,将会深入到另有一个层次。由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层次扩展到不动产抵押物清偿层次,即对于厂房等建筑物、地上附着物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财产的清偿上来,进行从动产抵押到不动产抵押之连续性、顺序性清偿程序,以优先和完全清偿抵押之债权债务时为止。
所谓“现实”,是抵押人现存的实际存在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物,可即时作为拍卖、变卖换得价金以清偿债务的标的物,有了以上现实条件,实现债权就相对快捷和容易一些。
所谓“将有”,是抵押人不久将来可以取得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抵押物,可等待时机作为拍卖、变卖换得价金以清偿债务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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