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物,有了以上条件,实现债权就相对缓慢一些。由现存的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半成品,由现存的半成品生产加工成产品,前头是现实的,后头是将有的。现存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不合格的,可以生产加工成合格的,也称之为将有的。生产设备已经订货了,但未运到目的地,也是将有的。
由原材料生产加工成半成品,由半成品生产加工成产品,短则几个小时、几天之内完成,长则几个月甚至于几年内完成。产品越小越简单越是生产加工周期短,反之生产加工周期长。
单一财产抵押是完全固定性的抵押,抵押范围是单一的,清偿债务是简单化的,不存在灵活性的抵押权实现问题。这是与按照生产要素等级抵押物来灵活拟定清偿债权的顺序不同的地方,也是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不同的地方。
第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赋予抵押人以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于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之前,抵押人可以在特定的场所内随意转移、加工、出卖其拟定动产集合抵押物。
拟定动产集合抵押赋予抵押人以法定的特别处分权,是赋予抵押人特有的期间性特别处分权。于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期间,抵押人处分抵押财产不必经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也无权禁止抵押人行使特别处分权。
譬如,抵押人将自己集合抵押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全部动起来,生产设备照常使用运转,原材料、半成品照常生产加工,产品照常出卖赚钱。其赚来的钱用于还债或者用于其他用途,抵押权人无权过问。可以说,抵押人法定的特别处分权,是最大限度的定限物权,以其特有的排他性限制了抵押权人的干涉行为,而集合抵押与生产经营两不误。
抵押人法定的特别处分权,以其全新的面貌挑战了传统的不动产抵押范围与法理学说,一树独帜。传统物权法如法、德、日等国民法是不屑于将动产列入抵押范围的。中国的担保法对于动产抵押的的范围也很有限,主要限于机器、交通工具之类的大件动产可以抵押。中国物权法所设计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动产集合抵押的形式,甚至于连针头线脑也可以抵押,并且法律赋予抵押人以自由的特别的财产处分权。这种大鸣大放的物权化规定,是前所未有的大举措,也并无不妥。本来嘛,法律就是为发展经济保驾护航的。只要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抵押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大胆探索。
抵押人法定的特别处分权,特别有利于中小企业和农业生产者,他们普遍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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