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著名法学家、中国物权法第一草案主持者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专家学者,最反感目前中国流行的所谓“浮动抵押”概念。他明确指出“浮动抵押”这种概念的不可靠性甚至于严重性,如下文。
他在讲解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抬头是“【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但对此概念没有下定义。
第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的辨识。
笔者认为,梁先生批评“浮动抵押”概念很有道理。但对于“特别动产集合抵押”还有待商榷。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动产是一般动产亦即可流通的财产,而抵押方式并不是很特别。
笔者提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概念,定义为:拟定动产集合抵押,别称“浮动抵押”、“特别动产集合抵押”,亦称拟定动产集团抵押、集成抵押、合成抵押,俗称拟定动产打包抵押。指当事人为了利用集合动产抵押的综合指数、发挥抵押的综合效应、提高抵押的综合效率或者可靠性程度,抵押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的动产抵押予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集合抵押物的一部或全部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即就抵押人的债务额度,可以就全部抵押物一同清偿,也可以就部分抵押物分别或者个别清偿。但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实现债权事由未发生时,动产抵押人可自由转移、转让和处分现有的抵押财产;当事人约定或法定的实现债权事由发生时,债务人以现有的或将有的同类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偿债务。
拟定,就是对于动产集合抵押范围于抵押合同中进行虚拟式确定,或者是对于现有与将有的抵押财产、现有与将有的债权确定变化后的再确定,特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定的事由发生之前是虚拟的,在此之后是完全确定的。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优先受偿。
二、问题的争鸣
学术界关于本条款中心思想的解读,不同的专家有不同的见解。目前比较流行的说法是“浮动抵押”,但遭到著名法学家梁慧星先生的批评:
很多人都把它解释为“浮动抵押”,是错误的。浮动抵押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必须到抵押权行使时,通过法院发布抵押权实行公告,查封、抵押、冻结抵押人的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