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书楼 > 网游小说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TXT下载 >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列表 > 第6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3-2(第4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全文阅读

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最新章节第1037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5(20-02-28)    第1036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20-02-28)    第103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0(20-02-28)    

第672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3-2(第4节)

浮动抵押的概念,笔者还是有些看不懂。猜其中的意思,单就“浮动”二字来拆解,本条款动产集合抵押,确实有以下“浮动”的迹象:首先,抵押的概念是“浮动”的。抵押人以其“现有的和将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为其债务提供担保”,指的是抵押物是一组财产的类型,并非专指某个财产,也可在“现有的”和“将有的”之间替换;其次,抵押物实体是可以“浮动”处分的。只要是抵押期限未到,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未发生,抵押人可以放心大胆地随意处分自己的抵押物;其三,大多数情形下抵押人的“浮动”处分权是受法律保护的。动产抵押是不需要严格控制抵押物的。总之,抵押权、抵押物、抵押概念都是“浮动”的。

不过,按照梁教授的观点来对照,关于浮动抵押的概念,可能有外延不周延的地方,或者有不对版的地方。首先是,浮动抵押是公权力施加的专有抵押类型,如果将公权力的抵押移植到私权力范畴上来,是否混淆了他们的界限?其次是,抵押权的实现形式,是大同小异:“抵押权采用一般抵押权的实行方式,由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双方协商、折价、变卖抵押物,双方协商不成的,抵押权人可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而无须适用清产还债程序或者企业破产程序”。其三是,浮动抵押是通过消灭抵押人主体资格的办法来实现的,而实际上没有通过这种办法来实现,根本上与一般抵押权无异。

浮动抵押,不会是民法学的概念,应当属于英美法系商法学的范畴。法国、德国、日本的民法中,只有不动产抵押制度,没有动产抵押制度,所有抵押对象是确定的,就不存在浮动抵押。

中国物权法将集合的动产列为抵押范围,具有很重要的开创性意义。因为动产质押、留置后,被抵押权人占有,不利于抵押人开展工作,也影响到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动产集合抵押是试验田,怎样精确地定义是个重要问题。

三、个人的意见

梁教授做学术数十年,是一个独立自主、不唯官唯上、治学严谨和著述颇丰的老专家。这种优良品格是值得我们永远学习的。

回过头来分析。梁教授将本条款的中心思想命名为“特别动产集合抵押”,笔者也有不解的地方。

“动产集合抵押”的术语,笔者认为这是十分精确的,高度概括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集合式性质特征。可对于“特别”二字费解。如果将物权法第180条第2款“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包含的“特别不动产集合抵押”作为对照检查,仍然属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4页 / 共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