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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5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6-2(第1节)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66-2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一、基本概念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是中国不动产集合抵押之统一的担保制度的一项内容,也是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之“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并扩及房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个子系统的财产或财产权的集合抵押,形成网络化、立体化和集成化的全方位的不动产综合集成抵押制度。总体上,是农村和乡镇建设用地“专地专用制度”的集大成者,也是中国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的一大特色。

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主要由所有制制度规范与调整,所有权制度、抵押权制度是法律工具。

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一并抵押。”

理解上述规定,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关于本条款的指导思想。

本条款,是关于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规定,也是由上一条款延伸至本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的补充规定。其对象,主要限于农村、乡镇企业工矿仓储用地、商服用地的用途性质,水利设施用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作为乡镇、村企业,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将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拟定动产集合抵押,从而解决资金短缺、经营困难等。

另外的一个选择是,乡镇、村企业有权选择“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拟定动产集合抵押”模式,开创乡镇、村企业新局面,从而收到更好的抵押效果。

第二,所有制制度、所有权制度、抵押权制度对于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共同发挥作用,但从法律关系和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比较起来有许多异同点。

本条款与上一条款主要有几个异同点。

一是,均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可能是泛指各种所有制制度下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本条款专指农村集体所有制之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

二是,均为“房地合一”和“主从合一”的交叉型集合抵押制,实行的都是“房地一致原则”。上一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中心在于“地随房走”,本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中心在于“房随地走”。

三是,“房地一致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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