则”均受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法、制度物权法串联法定。上一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先同普通物权法相关联、然后同制度物权法相关联,本条款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先同担保物权法相关联、然后同普通物权法相关联。
四是,同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规定的不仅仅是城市企业的、而且还包括市民自然人的在内,本条款仅仅指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在内。
五是,同为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类型,上一条款规定的是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较少受所有制制度的约束;本条款规定的是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对象,较多受所有制制度的约束。乡镇、村企业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可以参照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办法实行,但一般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不能参照乡镇、村企业特殊的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办法实行。
第三,本条款的物权化方针政策是倡导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
目前全国的形势是,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由于抵押权的实现容易带来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后果,对农村建设用地的抵押不作任何限制,可以出现规避法律,以抵押为名,目的在于将农民组织共有的土地直接转为建设用地的情况。其中最重要的办法之一,就是将农村建设用地所有权国有化。
建设用地的统一目标管理,是中国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防止过度开发和过度炒作土地及其他不良倾向的重要措施。其中,加强对于乡镇、村企业建设用地抵押或转让的目标管理,也是不或缺的重要环节。因为其经济性质不同于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其产权功能与经济实用性大大优于农村居民的住宅用地,而与城市的建设用地性质上是同一类型,且城乡一体化是一种总的趋势,故必须在全国城乡统一实施卓有成效的不动产综合集成抵押制度。
本条款是上一条款的配套条款,故乡镇、村企业法定不动产集合抵押的原则精神完全适用于上一条款关于“法定的不动产集合抵押”一般原则和法理逻辑。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中心之“房随地走”或“地随房走”的“主从合一”、“房地合一”不动产集合抵押制度,是一项坚定不移的大物权化法锁原则,无论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置在何方,并不受城乡二元化区域性条件的影响。
法律规定,城乡结合部、城镇郊区和边远地区的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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