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所谓假物权,就是物权人假设的物权,包括已经恶意获得的非法物权和将来企图获得的非法物权。
所谓零物权,这里主要指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存续的异端性、假设性物权。“零物权”广泛分布于各种物权法、财产法、侵权责任法等民商法体系,甚至于宪法、行政法、刑法等根本法、基本法、特别法等体系,形成适用范围特别广泛、法律效力特别强制、法律意思特别明确的最大类法律要件之一。
在物权法中,未遂的零物权,事前可以预防,禁止当事人获取不当得利;非法既得的零物权,可以依法剥夺其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过期作废的物权,可以免除以前的物权;一些******、******、反世界、反自然的异端性、虚假性物权,也定为零物权。
零物权,可以分为狭义的零物权和广义的零物权。
狭义零物权,是完全属于“零权利”状态的物权。
狭义零物权,分为一般零物权和特种零物权两种形式。
一般零物权,就是禁止无关的自然人、法人获取与日常工作、生活较为密切的财产、财物,或者依法免除原权利人过期失效的不动产和动产物权权利。
特种零物权,这里指的是人类完全、彻底禁止生产、实验、索取和应用的异端性、假设性的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是指除了狭义零物权以外的、内容更广泛的零物权,包括不太明显、不太完整的零物权。其存在形态,是当一类或一组零物权中,有些是正物权,有些是负物权,两者共存在于一个有机整体之中。由负物权又引申出零物权。
广义的零物权,又可称之为“泛零物权”、“有限零物权”、“常规性零物权”,具有广泛性和较为难辨识性的特点。
有关的自然人、法人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得到合法物权以后,被物权法部分地加以限制、削减、征收、征用、处罚或者没收的那部分义务式、“归零”式和追责式、充公式的物权,应当属于广义的零物权。
零物权的特征,是定向否决权、一票否决权,涉及到已知品种物权和未知品种物权等一切物权对象,是以排除法、禁止法和剥夺法来界定各种物权。
3.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
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指从法律要件上和事实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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