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均予以否定与禁止之类的终点性或否定性、可剥夺性物权,也就是不可确定、不可保护、不可利用之类的物权或假物权。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是一种物权法定的技术规范化行为。其物权化方针和目标责任制管理的意义,在于针对以下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行使零物权的一次性一票否决权。
一票否决权或者定向否决权的行使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有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法、特别法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行政处罚法,处罚样式相对多一些,处罚的力度比普通法、民商法要大许多,小至罚款、警告、吊销营业执照、开除公职,大至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都有。另一种是,行政法、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其处罚方式是侵权责任法,处罚样式相对少一些,处罚的力度比行政法、特别法规定的力度小一些。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不仅仅是按照物权法、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然而,更大程度上是按照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的规定来执行的。这种情势,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一般而论,制度物权法的效力优于担保物权法和普通物权的效力,需要我们多多了解一些行政经济法、特别法等制度物权法的规定,以免走弯路、犯错误后悔莫及。
法定的不得抵押财产的零物权,包括最高级、高级、次高级和一般的、其他的零物权,主要由被禁止抵押、转让的对象的性质来决定。
(1)最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土地所有权;
(2)高级的零物权:包括:指禁止抵押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禁止抵押耕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禁止抵押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次高级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宅基地使用权。
(4)一般的零物权:指禁止抵押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其他的零物权: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从破坏性零物权的禁止抵押范围的后果性质来看,可分为可能造成公害性后果、直接对物权主体造成伤害、直接与执法行为或法定条件对抗等三大类别的抵押财产或抵押行为零物权。
以上第(1)至第(3)项,当对于担保物权法不够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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