榨油的芝麻、用于喂猪的猪饲料,用于建设工程的砖瓦沙石、水泥、钢筋等。半成品,指尚未全部生产完成、难以用于商品流通的产品,包括:没有加工制造的铸件、机床待加工的坯件、应表糊装饰而未表糊装饰的画作,尚未组装完成的汽车、尚未缝合纽扣的服装、尚未成熟的农作物等。产品,指人工生产出来的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包括:汽车、船舶、挖掘机械、装载机械,生产设备与成套生产流水作业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等家用电器,红木家俱、古典家俱、珍贵家俱等可抵押家俱,禽产品、畜产品和粮棉油产品等。
2.交通运输工具。主要包括飞机、船舶、火车、各种机动车辆。从大量的立法例来看,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动产抵押范围限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经济价值大的和比较容易交换的财产。中国担保法也主要集中于大型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这几类财产。
担保法第34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2项“其他的财产”,第6项“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能也指可抵押的私人祖传或收藏的金银、珠宝、玉石、名画名字之类的经济价值大的和比较容易交换的财产。这些小而贵的财产抵押,一般是在典当企业里进行抵押和转让的,在商业银行里面进行抵押与转让的并不多见。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一般是指民用船只、民用飞机。船舶、航空器抵押担保的物权化方针,外国立法中多采登记生效主义的严格控制办法,中国采登记对抗主义即抵押合同生效的软控制办法。经债权人同意,也可以将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的零部件作为抵押品。
立法专家谈到,担保法没有明确规定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实践中,建设工程周期长、资金缺口大,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和船舶、航空器作为抵押担保之标的物,对于解决建设者、制造者融资难问题,保证在建工程、在建项目顺利完工具有重要的缓冲作用。
依照《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动产抵押登记包括动产抵押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三种形式。反担保及最高额抵押,也适用于以上三种登记形式。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最主要的动产抵押登记机构。该登记法第2条明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和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抵押登记可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动产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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