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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丝园  加入书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丝园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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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1章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682-2(第3节)

押登记机关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向动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

应当注意的是,以上“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动产抵押登记规定,比其他的财产转让登记对抗主义有着更为深层次的物权焦点与法锁焦点。就是说,这里的“善意第三人”,不仅仅是指受让动产的善意第三人,而且还包括其他已经的抵押登记的善意第三人。所谓“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了以下两层意思:(1)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2)抵押合同签订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财产再次设定抵押,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抵押权人先行受偿。前位抵押权人因此而造成很被动的局面,其优先受偿权旁落,完全受偿权受到来自第三人的干扰,严重时甚至于归于零。

由此可见,动产抵押登记不是可有可无,而是很有必要。尽管动产抵押可依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但其效力很低,既不能对付第三人对于抵押财产的受让,也不能对付第三方抵押权人人已经登记的公示效力,显得非常被动,甚至于可以将未登记的抵押权化为“纸上谈兵”的东西,不起什么作用。

关于应对第2种“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外国立法例子有了专门的规定。《日本民法典》第373条的启示录是:“(一)为担保数个债权,而就同一不动产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的顺位,依登记的先后而定。(二)抵押权的顺位,可以依各抵押权人的合意而改变,但是,有利害关系人时,应经其承诺。(三)前款的顺位变更,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二、有关属性

动产抵押登记对抗主义的属性,可以从两种抵押登记制度的比较中来说明:

第一,动产抵押登记属于二级法律要件。

中国的抵押担保制度,采取的是不动产抵押和动产抵押双重性抵押制度。以抵押权的交换价值而论,不动产抵押优于动产抵押;以抵押物的可控性而论,不动产抵押优于动产抵押;以抵押担保制度而论,不动产抵押与登记制属于一级法律要件,动产抵押与登记制属于二级法律要件。前者是加强型、强制型抵押登记形式,后者是自由型、非强制型抵押登记形式。

第二,动产抵押登记属于自愿型动产抵押登记制度。

不动产抵押与登记,采一次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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