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衡平和如何调整的问题。其分析的切入点,是“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和“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两个层面,前一个层面的规定仅仅涉及到一种情形,后一个层面的规定明确了一种情形而省略了另一种情形。就是说,它有两个层面三种情形,到底如何理解呢?前两种情形是比较好理解的,最后一种情形只好借助专家的解释来了解了。
抵押权与租赁债权关系,只是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叠加物债权或者债物权关系,以及买卖击破租赁规则的叠加债物权或者物债权关系。所谓物债权,简单地说,就是物权优先于债权而存续与发展;所谓债物权,简单地说,就是债权优先于物权而存续与发展。
对于抵押权人是物债权的,对于租赁权人是债物权;相反地,对于租赁权人是物债权的,对于抵押权人是债物权。当担保物权优先于租赁债权而存续与发展时,买卖击破租赁规则成立;当租赁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而存续与发展时,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成立。只管只有一字之差,法锁条件与物权化方向是相反的。
2.抵押不破租赁规则与买卖击破租赁规则
抵押不破租赁。抵押权设立后新成立财产租赁关系和一般法锁关系时,财产租赁关系后于财产抵押关系,现存的合法的租赁关系应当受到法律的尊重,并且租赁关系与抵押关系并存时,对于抵押权的实现并无大碍,租赁关系也可以保持原状。这就是抵押权设立后的“抵押不破租赁”。
之所以将抵押不破租赁与买卖击破租赁牵扯在一起,是因为承租人不知道或者应当不知道财产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权就不能对抗租赁权,让租赁权与抵押权和平同处。但是,由于抵押权成立在先、租赁权成立在后,买卖击破租赁的可能性是会有的,这是物权变动、法锁变动的重点对象。至于抵押权成立后再成立租赁权,有时候同样地会出现买卖不破租赁的现象,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买卖击破租赁规则及其对象。承租人与承租人的一般法锁关系、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的担保法锁关系,以及承租人与抵押权人对于同一项租赁财产兼抵押财产的控制关系,形成了这样几种情势:(1)财产抵押后,无论标的物是否已经有了抵押合同登记,一般应当承认抵押不破租赁规则;(2)对于已经登记了的抵押财产,尽管仍然可以设立收益租赁关系或者使用租赁关系,但抵押财产转让后不再保留承租人的承租权,仅适用于买卖击破租赁规则。(3)对于未登记的抵押财产,因为抵押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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